分了。
不得不說,好損啊。
所以眾人一通忙碌之后,小丑竟是我自己不說,還白白便宜了從頭到?尾置事外的陳霞和胡月仙。們兩家房子大,賠償多,拿的生活補也?多。
陳老板當然得高興,只是這?高興還帶著點?說不清道不明的惆悵。對?生活的惆悵,吃飽了撐的迷茫。
鄭明明也?迷茫,有一肚子的疑問找不到?人解答。
禮拜六坐著月仙嬸嬸的車回前進村,上了直接從出差城市回村的黃宵宇,就迫不及待地跟小宇哥哥傾述自己的疑。
“我不明白為什麼對?于拐賣案里的買主的罰要高高舉起又輕輕落下。”鄭明明皺眉,“他們的況跟控制被拐賣婦?賣的罪犯還有那?些拐賣民工去勞的黑煤窯老板沒有任何區別。不說□□的問題,難以打擊的問題,起碼后面兩種?只要確定了他們的罪行,依法嚴厲打擊是常態吧。怎麼到?了拐賣案的買主那?里就不行了?”
黃宵宇其實相當疲憊。
他是連夜坐火車趕回來的,因為要思考網站的運營,因為環境糟糕,他在車上只勉強打了會兒盹,現在可以說是疲力盡。
不過為大哥哥,他還是態度溫和地為小妹妹答疑解:“也?許是因為前者沒有產生直接的經濟效應,后面兩種?是經營,利用被拐賣對?象掙錢了。”
鄭明明搖頭:“不,都是生產工,他們都是將被拐賣的對?象當生產工。前者是奴,是繁衍后代的工,不能因為產生的效益不是直接擺在明面上的金錢,就代表們沒有被奴役被迫害。”
喃喃自語,“爸爸說如果?嚴厲打擊買主的話,那?這?些買主會因為恐懼被打擊而直接將買來的婦?還有小孩藏起來甚至殺害掉來洗嫌疑。可是不打擊他們,他們就愿意將買到?手的人口出去,放人家自由嗎?本不可能。他們連警車都敢砸。”
秋天的太真?好,暖融融地照在人上,真?舒服。
黃宵宇就在這?暖下微微笑:“那?你說是因為什麼?”
鄭明明口而出:“因為他們認為男的就應該有老婆,家庭就該有孩子。自己沒能力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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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的好可憐,花錢買老婆也?無可厚非。自己沒能力生孩子的也?好倒霉,花錢買小孩是為了傳宗接代。這?些人都是苦命人,人財兩失已經很慘了,怎麼還能再懲罰他們呢?他們就是這?樣想?的,他們就是這?樣認為的。被拐賣的不會是他們,他們被保護得好好的,他們很安全,所以他們充滿了對?那?些人的同?心,認為沒什麼大不了。買主有權利獲得完整的家庭,就算手段齷齪也?有可原。”
沒錯,就是這?樣。
他們認為買老婆買孩子是生活必需品,這?些人的惡可以原諒。而人□□和強迫奴役人勞就是奢侈品了,這?樣的惡毒當然得打擊。
所以,制定法律時才如此含含糊糊,執法時又如此優容。
刀子不割在他們自己上,當然不會痛。
黃宵宇沒有評論小妹妹的觀點?,只微微笑:“法律維護的是掌握話語權的人的利益,也?就是統治階級的利益。古今中外莫不如是。比方說,建國時,鄧媽媽提出保障?離婚自由,男?雙方只要有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調解失敗的,就應該判離,不加任何附加條件。當時是數派,很多人反對?。說服了大家,有話語權,所以這?個就寫在婚姻法里了。說?不是為了丈夫而活,是為了人民為了革命事業必須斗下去。”
他看著小妹妹,笑容更深了些,“所有的東西都是有話語權的人決定的。失去了話語權,再憤怒的事都無濟于事。”
村委會干部招呼大家過去簽字,黃宵宇了下妹妹的頭,溫聲細語道:“走吧。”
鄭明明嘟囔了聲:“不要我的頭,我又不是小孩。”
黃宵宇一愣,旋即笑了:“對?,我們明明已經是大姑娘啦。”
作者有話要說:1948年10月解放區婦工作會議結束后,中央婦委立即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組,由鄧穎超主持,員有帥孟奇、楊之華、康克清、李培之、羅瓊、王汝琪等人。《婚姻法》起草小組辦公地點設在河北平山縣東柏坡。東柏坡是個群山環抱、只有十幾戶人家的小山村,中央婦委借用了老鄉前后兩個小院。在起草《婚姻法》前,鄧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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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中央婦委員做了大量的調查研究。據各地婦聯提供的調查材料,當時在山西、河北、察哈爾等省已解放的農村中,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低的占333,最高的達99。在北平、天津、西安、哈爾濱等已解放的城郊,婚姻案件則占民事案件的119,多的占489。在婚姻案件中,離婚及解除婚約的,在上述農村中平均占54,城市或城郊,則占51,多則占84。離婚原因主要是包辦、強迫、買賣婚姻,待婦、重婚、通以及棄等,方是原告,提出離婚的占58-92。
在《婚姻法》起草過程中,中央婦委員發揚了民主作風。據時任中央婦委委員、參與起草《婚姻法》的羅瓊回憶:“那時候的風氣非常好,討論問題時,大家開誠布公,暢所言。因為這是為新中國和五萬萬同胞起草的婚姻法,大家都意識到它的分量。是框架就推倒過好幾次,每章每條都是字斟句酌。每次討論都是大家先發表意見,由王汝琪做記錄;然后由拿出整理后的稿子,再供大家討論。雖然西柏坡的冬天十分的冷,窗外寒風呼嘯,屋里卻討論得熱火朝天……”
在起草過程中,鄧穎超提出了許多寶貴意見,對《婚姻法》初稿的擬定,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當時,爭議最大的問題是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離婚自由兩個方面,如何現離婚自由是爭論的焦點。
1931年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第九條規定:確定離婚自由,凡男雙方同意離婚的,即行離婚。男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亦即行離婚。這一條,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寫進去呢?反對者認為,在農村,離婚自由了,必定要到一部分農民的切利益,他們必然將為反對派。另外一種顧慮是,當時形勢發展很快,馬上就要進城了,怕進城以后,一些干部以“離婚自由”為借口,把農村的原配拋棄了。
1950年1月初,鄧穎超在中央婦委進一步討論《婚姻法》草稿的條文時說:“大家對婚姻自由的原則無爭論,對離婚自由原則基本上無爭論。但對‘一方堅持離婚可以離婚’這一條有不同意見。在政法、青年、婦聯合座談會上,只有我和組織部一位同志同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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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堅持離婚可離,其余同志都主張離婚應有條件。”鄧穎超說:“我為什麼主張不加條件,一方要離就可離呢?理由是中國長期停滯在封建社會,最迫的是婦,婚姻問題上婦所的痛苦最深。早婚、老婚、買賣婚姻、包辦婚姻是普遍現象,所以,一方堅持要離就讓離,主要據廣大婦的利益提出。如加上很多條件,恰恰給有封建思想的干部一個控制和限制離婚自由的借口。過去沒有這一條,發生了很多悲劇。”
鄧穎超的話,真實反映了我國婦在婚姻中的地位。在漫長的以男權為中心的封建社會中,“男尊卑”的傳統觀念使廣大婦在家庭中的地位極其卑微低下,沒有婚姻的自主權,也沒有家庭事務的參與決策權。直到1949年全國解放前夕,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全國廣大地區尤其是農村地區仍然普遍存在,種種封建的婚姻陋俗嚴重地影響著廣大農村婦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改善和提高。
在各種封建婚姻陋俗中,買賣、包辦等干涉婦婚姻自由的現象最為嚴重,這使農村婦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本得不到保障。由于男方認為方是花了錢買來的,所以就把當牛馬一樣,就有了“娶妻如買馬,騎時用鞭打”,“鬼神不是神,人不是人”等說法。據山西省50多個縣的不完全統計,1949年1至10月,由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迫害,發生命案464起。其中婦被直接迫害致死的占25,因要求離婚不而自殺的占40,因在家庭中待而自殺的占20,因其他家庭糾紛而自殺的占12。僅河津、萬泉兩縣在半年中,就有29名婦被上吊、跳井。
由此,鄧穎超認為,現在各地各級政府法院積的婚姻案件及發生自殺慘劇的,多因一方堅持離婚又不能離婚造的。這證明有些解放區現行的婚姻條例,沒有規定一方堅持要求離婚者可以離婚這一條,已不能適應婦群眾的需要。鄧穎超說:“總之,我堅持不附加條件,一方堅持要離即離。至于必須經過一些必要的步驟,可在說明書上加以解釋。”鄧穎超強調指出,中央婦委考慮婚姻條例的每條容,必須從最大多數婦的利益出發,不能從一部分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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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出發,更不能為了限制數男干部喜新厭舊,而放棄原則,對多數婦不利。
鄧穎超講的話是有針對的。因為隨著革命的勝利,特別是奪取大中城市后,很多城市學生參加了革命工作,們一般文化較高,年紀又輕。一些男干部看不起戰爭時期結婚的比較土氣的妻子和家在農村的妻子,因此提出離婚。他們的妻子不同意,紛紛向婦聯申訴。因此,很多人對《婚姻法》上有一方堅持離婚就可以離這一條持反對意見,認為如果《婚姻法》中包括了一方堅持要離就可以離的條款,便將給那些“當代陳世”隨意拋棄妻子、另結新歡大開方便之門。
鄧穎超認為,干部隊伍只有幾百萬,在幾億人口中只占很小比例。幾百萬干部中,有意拋棄妻子的男干部只占極數,在幾億人口中所占比例就更小了。看到的是幾億農村和城市婦群眾,們大多數飽封建婚姻的束縛。如果在婚姻條例中不寫上一方堅持要離就可以離的條款,這就堵塞了廣大農村和城市的婦群眾真正實現婚姻自由的道路。
鄧穎超一貫認為,男婚姻的基礎是,如果熄滅,那種婚姻保持了也沒有意義。更主張要自尊自強,以革命事業為第一生命。如果婚姻發生挫折,應振作起來,以工作作為生活的主要依托。絕不同意“老公要離婚,天就像塌下來”那種依賴丈夫的思想,也不同意靠法律強制地限制干部的婚姻自由。
1950年1月21日,鄧穎超將中央婦委起草的《婚姻法》的最后草稿送中央書記審閱,并寫了一封信。信中說:“幾經爭論,幾度修改,有些問題,已經得到解決,但爭論的主要問題,即一方堅持離婚,即可離婚,不附任何條件一則,至今仍意見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對于此點反對者是較多數人,贊者包括我及數人。現為了應各地的急需,且有關廣大群眾切迫切的利益,不能再拖延不決。故大家商定,一致同意先以現在的草案(雖然我仍不完全同意),經婦委多數同意了最后稿,并將我們不同的意見一并附上,請中央參閱作最后決定。另送了一份婚姻條例草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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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委,請法委將意見提中央。我們爭論之是非,要求中央給予提示。婦委同志希中央審閱后能和婦委同志一談,或中央討論時,允許婦委同志參加,究竟如何?由中央決定。”
黨中央同意了鄧穎超的建議,最后采用了“男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男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準予離婚”的條款。初稿擬定后,又廣泛征求了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召開了多次座談會,做了多修改,于1950年4月13日提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經□□主席明令公布,于1950年5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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