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吃完飯,就洗了澡回房休息。
蘇青橙拿出手機看上一期林老師的普法視頻。
那幾天忙著合唱團的事匆忙上傳了都沒時間好好看看。
林老師講了上次留下的作業,就是那個十二歲孩牽狗出去玩,結果狗繩把老人絆倒亡的案例。
問狗主人李四及其兒要不要承擔責任,承擔怎樣的責任。
林老師做了很詳細的分析。
“首先,從刑事責任上來看,這是一次意外事件,無需人擔責。
刑事責任必須有犯罪,犯罪的話有構四要件——犯罪客、客觀方面、犯罪主、主觀方面。
而主觀方面要求行為人有過錯,即是故意或是過失。
在本案中,第一,狗主人也就是李四并沒有故意。故意是指明知行為可能或必然造危害后果,卻依然積極追求或放任該結果的發生。
而李四把狗拴在門口,事先并沒有預料到這個行為可能會造他人死亡。
第二,狗主人也沒有過失。過失是指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危害后果,因為過于自信而仍然為之造危害后果,或本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危害后果,卻沒有預見到,從而造危害后果。
而本案李四并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死人的后果,也不是因為過于自信的過失。
所以這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是一次意外事件,所以沒有過錯。
即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而且李四的兒才十二周歲,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符合犯罪主條件,也不需要責擔刑事責任。
但如果牽狗的人是年,看見老人被絆倒還逃跑的況,明知老人傷勢嚴重,不及時救助會死,仍然逃跑的,就涉及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如果該子認為老人雖然傷但不至于死亡,于是逃跑,就涉及不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罪。
也許有人會說,剛才不是說了是意外,不是故意也不是過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嗎,怎麼又要了?
那是在講狗撞老人之前和之時是不用承但刑事責任的,因為那不可預見。
可是撞倒之后會產生一個救助義務,如果年人能夠履行而不履行的就涉及過失致人死亡罪。
好在這個案例中孩子才十二歲,所以沒有這個刑事責任。
從民事責任方面分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關于飼養致害責任的一般規定。
飼養的造他人損害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本案中的老人并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是意外被絆倒亡,所以飼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老人故意去毆打狗,造狗繩絆倒他,那飼養人連民事責任都不用承擔。
而本案中牽狗的孩只有十二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造的他人損害,應該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在刑事責任上沒有過錯,但在民事責任上是有過錯的。
也就是說老人的家屬可以向的監護人提出民事賠償。
至于賠償多就由雙方協商……”
蘇青橙看著視頻,聽著林老師抑揚頓挫的聲音,還沒等看完就睡著了。
岳景城想問蘇青橙明天什麼時候去醫院,在外面敲了敲門,明明聽到里面有聲音卻沒人應。
推開門看了看,蘇青橙拿著手機已經睡著了。谷
他的眼眸里浮起淡淡的笑,小丫頭心也是真大,都不鎖門,也不怕自己對做什麼嗎?
他輕輕走過去,把蘇青橙手上的手機拿下來,關了,放在床頭柜上,幫把被子蓋好。
然后又輕手輕腳走出來,關上燈,再關門離開。
第二天蘇青橙醒來的時候已經快十點鐘了,連忙起。
到客廳發現餐桌上了一張便簽,岳景城說他有事外出了,早餐在鍋里,下午再一起去醫院看那個蘇青橙。
蘇青橙想了想,先給凌薇發了一個微信。
“薇薇,你在京城嗎?”
“在,有事兒?”凌薇回復。
“你的朋友蘇青橙醒過來了,我們一起去醫院看吧?”
“真的,什麼時候的事?”凌薇大喜。
“就是昨天,不過現在暫時還說不了話,好像也失憶了,不知道還記不記得你。”
“什麼?失憶了?”凌薇大吃一驚。
“有可能,所以我們一起去看看,看能不能讓想起點什麼。”
“那我馬上過來!”
“好,我在蔚春園門口等你!”
蘇青橙發了個微信給岳景城,“學長,我和凌薇先去醫院了。”
畢竟他在的話也幫不上什麼忙,有些話他在還不好說。
岳景城很快回復,“好!”
蘇青橙便到小區門口等凌薇,等來了兩人打了輛車一起去醫院。
“橙子真的醒了?”凌薇很驚喜,還以為要過很久橙子才能醒過來。
“嗯,昨天岳學長那邊接到電話,我們馬上就趕過去了。人清醒了,但似乎記不得很多事了,醫生說正常,要慢慢來,語言方面也要慢慢恢復。”
“那等會兒我多和說說話,說說我們倆以前的事。”凌薇說道。
蘇青橙點頭,也很懷念以前的那些時,正好聽凌薇說說。
兩人到了醫院,走進病房,王藍正坐在床上,靠在床頭。
凌薇激地跑進去,一把抱住王藍,“橙子,你終于醒了?”
王藍一臉懵。
蘇青橙微微笑了笑,“這是你的閨凌薇,你們從小一起長大,你還記得嗎?”
王藍搖了搖頭,凌薇急了,“橙子,我是薇薇啊,你怎麼會不記得我呢,我們從小一起長大,一起吃飯一起睡覺,你以前還經常去我家……”
王藍抱歉地抿了一下,蘇青橙忙說道,“凌薇,別急,慢慢來!”
凌薇的眼眶紅了起來,“橙子,你真的什麼都不記得了?還有你爸媽……”
“的況我昨天已經跟說過了,但都不記得了。”蘇青橙忙說了一句。
王藍淡淡看了蘇青橙一眼,沒有吭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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